第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和组织,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通过前,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