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和组织,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通过前,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