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