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犬只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