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犬只收容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制定专门的工作规范。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容和救助弃养犬、走失犬、无主犬以及没收的犬只。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弃养犬、走失犬、无主犬等,可以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或者将其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