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和从事犬只经营、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犬尸送交动物尸体暂存点,由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机构统一收集处理,禁止随意处置。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动物尸体暂存点,配置暂存设备,免费承担犬只及其他动物尸体的接收和暂存工作。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犬尸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