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向政府设立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或者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