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南湖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南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