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新增未使用电力、天然气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的车辆和船舶,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