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新增未使用电力、天然气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的车辆和船舶,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