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南湖保护规划,在南湖水域合理布局体现嘉兴特色的水生植物,并合理配置能够改善水体质量的水生动植物。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