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第十五条有效南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南湖保护规划,在南湖水域合理布局体现嘉兴特色的水生植物,并合理配置能够改善水体质量的水生动植物。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