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该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三)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