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