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水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稻产业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工信、文化和旅游、金融、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稻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