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稻产业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工信、文化和旅游、金融、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稻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