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稻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促进水稻产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和示范带动机制,制定扶持水稻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研究解决水稻产业发展的资金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品牌建设等重大问题。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稻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方案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