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的要求。

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具体问题的询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草案,报主任会议决定后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