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请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

(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