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列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