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列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