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单行条例案起草过程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起草、调查研究、论证等活动。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代表、公民等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