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永嘉昆曲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根据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永嘉昆曲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资源调查、理论研究、创作展示、人才培养、设施建设、传播交流等项目。

对获得国家、省艺术基金资助的永嘉昆曲项目和获得国家级奖项、国际性奖项的永嘉昆曲剧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奖励等配套支持。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