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推动永嘉昆曲文化培育开发,促进永嘉昆曲与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推出融合永嘉昆曲文化元素的旅游演艺项目和主题旅游线路,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永嘉昆曲文化衍生产品,并将永嘉昆曲元素融入本市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