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就业权益保护第六十二条有效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及其合作企业(以下统称平台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和劳动报酬;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依法承担职业伤害保障责任;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