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就业权益保护第六十一条有效省、设区的市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行业平均工资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等信息,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者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保障劳动者获得与其劳动付出相当的劳动收入。健全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