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条件,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实施就业歧视。

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者变相歧视残疾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