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就业权益保护第五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条件,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实施就业歧视。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者变相歧视残疾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