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行为准则,健全村(居)务公开制度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推进数字村(居)建设,提升村(居)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化解纠纷矛盾、扩大公众参与等方面发挥作用。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诚信经营,依法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参与社会治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