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保障劳动者获得与其劳动付出相当的劳动收入。健全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建立技术技能薪酬激励导向。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