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第四章 收入分配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保障劳动者获得与其劳动付出相当的劳动收入。健全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建立技术技能薪酬激励导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