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本地区支柱产业、民生相关服务业和市场急需紧缺工种的技能培训,培育特色劳务品牌,制定创业扶持措施,提供多层次创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与企业稳岗扩岗相挂钩的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支持政策;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税费减免等措施,为残疾人、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帮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