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鼓励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依法开展抵押、质押融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为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持续补充机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和担保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拓宽农业保险品种和风险保障范围,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