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以下称示范区建设)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示范区建设,是指浙江根据国家赋予的重大战略任务,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高质量发展为基本支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问题为主攻方向,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城乡区域协调、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先进文化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按照国家部署率先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为全国推进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省域范例。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