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第六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农产品生产场所的土壤、水、大气等生产环境进行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有害物质监测。经过监测,农产品生产场所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禁止从事农产品生产。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