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供人食用的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禽蛋、菌类等及其经过屠宰、分割、包装、冷冻等初级加工的产品。转基因农产品的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