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第十二条有效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孔雀石绿以及其他被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四)对畜禽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