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第十条有效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并在销售时提供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该证明应当同时标注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单位和生产日期。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