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六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