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