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采取下列措施给予帮助、处理:

(一)调解、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加害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济途径;

(三)协助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

(四)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辅导等服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