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幼儿园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纳入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等教育内容,根据学生、幼儿不同年龄阶段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家校共建等活动,向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