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六条有效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幼儿园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纳入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等教育内容,根据学生、幼儿不同年龄阶段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家校共建等活动,向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