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第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宽民间投资领域,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在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条件。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