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边民互市贸易服务,支持配合边境管理部门落实国家有关边民互市贸易政策。

鼓励边民以自有资金或者以边民互市合作组织等模式开展互市贸易,支持互市进口商品在边境产业园区落地加工,推动边境地区加工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