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依托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崇左片区等开放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进制度与政策创新,推动投资开放、贸易加工、运输往来、人员进出和旅游合作便利化。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