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县(市、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