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在黄河流域有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处罚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