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采取调整产业结构、改进用水工艺等节约用水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可以对水资源的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