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规划;
(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四)负责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水资源及防洪内容的论证工作;
(五)组织指导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和水旱灾害防御、水土保持等工作;
(六)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监测、保护和节约用水;
(七)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