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按照各地水资源状况和供需情况分地区制定。

用水单位应当依照定额用水,超定额的应当对用水工艺或者设备进行改造或者更新,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