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严格按照全省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确定本地区可开采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控制超量开采,防止地面沉降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和环境恶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