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根据水资源的供给能力确定城镇规模和建设项目;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在水资源不足的地方,应当积极规划、科学论证,实施跨流域调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