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制定水资源规划,应当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的水资源调查评价应当以全省水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为依据,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