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仲裁地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调查收集存在困难,但确有必要收集,且证据所在地或者可收集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的申请给予协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