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适用法的确定依据。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仲裁规则规定的地点为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联系,以及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仲裁地。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