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仲裁程序或者会议、访问、交流等仲裁活动的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便利。未能及时在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外籍人员可以凭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协会签发的仲裁开庭通知或者会议(活动)邀请函等材料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仲裁机构聘任的外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最长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证件。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外籍工作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在我国永久居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