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本市投资的,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